內蒙古命犯“紙面服刑”7年續:系買兇案殺手
內蒙古命犯“紙面服刑”7年續:系買兇案殺手,曾兩次減刑
9月7日,澎湃新聞報道了內蒙古監獄系統5名獄醫嚴重違反罪犯保外就醫病情鑒定規定,讓命犯王某“紙面服刑”7年多,在獄外結婚、生子、旅游、工作。
澎湃新聞多方核實發現,這位逍遙法外的命犯,正是2001年曾轟動一時的“高校校長買兇殺人案”中的殺人兇手王韻虹。他終審被判決死刑緩期二年執行,后減為有期徒刑15年。實際上,在獄醫等相關人士“幫助”下,命犯王韻虹僅被羈押7年多時間即通過保外就醫的方式“出獄”。
2019年10月24日,呼和浩特中院裁定,王韻虹保外就醫違規,暫予監外執行的7年多期間不計入刑期。
裁判文書網截圖
“買兇殺人案”殺手曾被判死緩
據新華社、檢察日報等多家媒體報道,1996年至1998年,被害人武錚(女)在內蒙古科技專修學院研究生班就讀,1998年至2001年初,該院院長張明德先后聘請武錚、劉治國在內蒙古科技專修學院任兼職教員。2001年2月至3月,因內蒙古科技專修學院研究生班招生及利益分配等問題,張明德與武錚、劉治國產生了矛盾。之后,武錚、劉治國二人離開該院,去內蒙古管理經濟學院任教,并開辦研究生班,但仍以內蒙古科技專修學院名義向社會公開招生,由此引起張明德的嫉恨。
2001年7月,張明德支付給王韻虹20萬元人民幣,要求王找人將武、劉二人“做了”。不久,王韻虹同女友將20萬元揮霍。
2001年9月3日晚上8點多,王韻虹電話聯系到武錚,并將其騙上自己開的一輛“三星”越野車,在車內將武殺害,又把尸體拋至呼和浩特市賽罕區河西公司地界一樹林的舊墳坑內,用土和樹葉掩埋后逃離現場。王韻虹作案后先后潛逃至浙江、廣西、四川、云南等地藏匿。2004年3月23日,王韻虹在云南省麗江市被當地公安機關抓獲。
據當時媒體報道,呼和浩特市警方歷時近三年,才一舉破獲了該起“內蒙古科技學院副院長失蹤案”。
據新華網2006年1月報道,被告人張明德、王韻虹的行為構成故意殺人罪,均被判處死刑,緩期二年執行,剝奪政治權利終身。
據王韻虹故意殺人罪刑罰變更刑事裁定書,罪犯王韻虹,男,出生于山東省萊州市,初中文化。呼和浩特中院于2005年12月12日作出(2005)呼刑初字第87號刑事附帶民事判決,認定被告人王韻虹犯故意殺人罪,判處死刑,緩期二年執行,剝奪政治權利終身,并與同案被告人共同賠償附帶民事訴訟原告人經濟損失283880.32元。
宣判后,被告人王韻虹未上訴,檢察機關未抗訴。經內蒙古自治區高級人民法院復核審理,于2006年3月20日作出(2006)內刑一核字第8號刑事裁定,核準原判。判決發生法律效力后,于2006年4月14日交付執行。
王韻虹在內蒙古自治區呼和浩特第一監獄服刑。
無期減有期次月即“出獄”
據上述裁定書,王韻虹死緩“保命”之后,于2008年6月30日,由內蒙古自治區高級人民法院以(2008)內刑減字第234號刑事裁定,減為無期徒刑,剝奪政治權利終身不變。
3年不到時間,2011年3月11日,王韻虹被以(2011)內刑減字第162號刑事裁定,減為有期徒刑十五年,剝奪政治權利改為四年。刑期至2026年3月10日。
然而,從無期徒刑減至有期徒刑的第二個月,王韻虹實際就開始未在監獄內服刑。裁定書稱,服刑期間,由內蒙古自治區監獄管理局批準,2011年4月29日,王韻虹保外就醫6個月;后4次續保,每次6個月;2014年2月25日被收監執行;2014年7月10日保外就醫3個月、之后續保6個月;2015年4月30日暫予監外執行;2019年6月21日被收監執行。
這意味著,作為這起18年前命案的兇手,在2019年6月21日之前,王韻虹僅被羈押了7年多時間。其中,6次保外就醫、1次通過病情鑒定造假監外執行,王韻虹“紙上服刑”的時間長達7年多。
上述裁定書稱,執行機關內蒙古自治區呼和浩特第一監獄認為,根據內檢五部建【2019】3號《內蒙古自治區人民檢察院檢察建議書》,發現內蒙古自治區監獄管理局第一醫院相關人員在辦理罪犯王韻虹保外就醫鑒定過程中,為徇私情私利,不正確履行工作職責,多次違背事實,隱瞞真相,夸大病情,出具《呈請罪犯保外就醫病情危重報告書》《罪犯保外就醫病情鑒定意見書》等相關規范性文件,嚴重違反了罪犯保外就醫病情鑒定相關法律法規和有關規范性文件的規定,致使被判處死刑緩期二年執行的罪犯王韻虹在不符合保外就醫條件的情況下,被違法保外就醫、暫于監外執行。
裁定書披露,除2011年4月29日第一次保外就醫外,王韻虹其余歷次保外就醫、暫予監外執行均不符合法定條件。
2019 年10月24日,呼和浩特中院認為,罪犯王韻虹存在不符合暫予監外執行條件通過非法手段被暫予監外執行的情形。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二百六十八條第三款,《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國家安全部、司法部、全國人大常委會法制工作委員會關于實施刑事訴訟法若干問題的規定》第三十四條之規定,裁定對罪犯王韻虹七年一月二十日暫予監外執行的期間不計入刑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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