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出16條措施嚴懲故意高空拋物
新京報訊 日前,最高法印發《關于依法妥善審理高空拋物、墜物案件的意見》(簡稱《意見》),懲治高空拋物、墜物行為。《意見》明確,為傷害、殺害特定人員故意從高空拋棄物品,依照故意傷害罪、故意殺人罪定罪處罰。
起草時篩選近3年千余案件分析研判
最高法研究室負責人就《意見》答記者問時表示,近年來,全國各地陸續發生了一些高空拋物、墜物的情況,嚴重影響了人民群眾生命財產安全。為切實維護人民群眾“頭頂上的安全”,促進社會公平正義,最高法先后兩次召開專題會議進行研究部署,第一時間成立專項工作小組,起草指導全國法院依法預防和懲治高空拋物、墜物行為的意見。
在起草《意見》過程中,最高法充分運用人民法院信息化成果,借助大數據分析,對近三年來的涉高空拋物、墜物的1000多件案件篩選出較為典型的案例進行客觀化、類型化分析研判,確保《意見》有關條文更加符合實際情況,更具可操作性。
從法律適用上明確區分拋物和墜物
該負責人表示,最高法調研了解到,高空拋物和墜物行為在主觀惡性、社會危害性方面有很大不同,不可一概而論。但目前法律規定對此并不十分清晰,有必要予以厘清。“一方面,在刑法適用層面,高空拋物行為的社會危害性更為嚴重,行為人主觀方面通常系故意;而高空墜物的行為人主觀方面通常為過失,以造成相應結果作為入罪要件。因此,要區分兩種情形,妥當選擇適用罪名。另一方面,在民事責任方面也有必要合理界定不同侵權行為的民事責任。”
對于高空拋物行為,《意見》明確,應當根據行為人的動機、拋物場所、拋擲物的情況以及造成的后果等因素,全面考量行為的社會危害程度,準確判斷行為性質,正確適用罪名,準確裁量刑罰。
為嚴厲懲治故意高空拋物行為,《意見》明確要求人民法院要準確認定行為性質,對于構成犯罪的要依法追究刑事責任,以充分發揮刑罰的威懾、教育功能,有效維護人民群眾生命財產安全,預防、減少該類不法行為的發生。
在制定《意見》的同時,最高法還舉辦案例大講壇,專題研討了近年來人民法院審理的高空拋物墜物民事、刑事和行政典型案例,明晰法律適用規則,切實加大統一類案裁判尺度的力度。
焦點1
四種高空拋物將被從重處罰不得緩刑
高空拋物和墜物行為在主觀惡性、社會危害性方面有很大不同,此次最高法出臺的《意見》在法律適用上明確區分了拋物和墜物行為。
針對高空拋物行為,《意見》明確刑事審判中,對于故意高空拋物的,根據具體情形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故意傷害罪或故意殺人罪論處,特定情形要從重處罰;對于高空墜物構成犯罪的,也要依法定罪處罰。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從重處罰,一般不得適用緩刑:多次實施的;經勸阻仍繼續實施的;受過刑事處罰或者行政處罰后又實施的;在人員密集場所實施的。
針對高空墜物行為,《意見》提出,過失導致物品從高空墜落,致人死亡、重傷,符合刑法相關規定的,依照過失致人死亡罪、過失致人重傷罪定罪處罰。
生產、作業中違反有關安全管理規定,從高空墜落物品,發生重大傷亡事故或者造成其他嚴重后果的,依照刑法有關規定,以重大責任事故罪定罪處罰。
焦點2
最大限度查明高空拋物直接侵權人
高空拋物案件很多情況下無法確定加害人,“株連式”補償一直爭議不斷。
在最高法司法案例研究院圍繞高空拋物墜物案件的討論中,北京大學教授尹田表示,該類案件有損害后果、受害人、違法行為,但是誰干的不知道,因果關系不明,是處理的難點。
此次《意見》要求,通過舉證責任分配規則推動當事人積極查找。法院受理高空拋物墜物案件時,要向當事人釋明盡量提供具體明確的侵權人,盡量限縮“可能加害的建筑物使用人”范圍。對能夠證明自己不是侵權人的“可能加害的建筑物使用人”,依法予以免責。
《意見》強調,民事審判中,法院要最大限度查找確定直接侵權人并依法判決其承擔侵權責任。要加大依職權調查取證力度,積極主動向物業服務企業、周邊群眾、技術專家等詢問查證,加強與公安部門、基層組織等溝通協調,充分運用日常生活經驗法則,最大限度查找確定直接侵權人并依法判決其承擔侵權責任。
焦點3
物業隱匿、銷毀證據將承擔不利后果
物業公司是高空拋墜案件中的關鍵一方。最高法審監庭法官張能寶曾表示應強化物業公司責任。
此次《意見》明確,物業服務企業不履行或者不完全履行物業服務合同約定或者法律法規規定、相關行業規范確定的維修、養護、管理和維護義務,造成建筑物及其擱置物、懸掛物發生脫落、墜落致使他人損害的,人民法院依法判決其承擔侵權責任。
有其他責任人的,物業服務企業承擔責任后,向其他責任人行使追償權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
《意見》強調,物業服務企業隱匿、銷毀、篡改或者拒不向人民法院提供相應證據,導致案件事實難以認定的,應當承擔相應的不利后果。
焦點4
建立社會救助基金 分擔受害人損害
因侵害人確定難,高空拋墜案件的受害人往往得不到及時的補償。
《意見》要求,明確運用訴訟費緩減免和司法救助制度,依法及時對經濟上確有困難的高空拋物、墜物案件受害人給予救濟。
通過案件裁判、規則指引積極引導當事人參加社會保險轉移風險、分擔損失。支持各級政府有關部門探索建立高空拋物事故社會救助基金或者進行試點工作,對受害人損害進行合理分擔。
《意見》還明確,受害人對行政機關在履職過程中違法行使職權或者不作為提起行政訴訟的,人民法院應當依法及時受理。
如果高空拋物的當事人認識到自己的行為會造成殺人、傷害,也造成了殺人、傷害的結果,就應按故意殺人、傷害來認定。
在實務中,故意高空拋物沒有傷人的情況如何認定是關鍵。手里有磚頭,拋出去,打著人了都該定罪,但沒有打著人的該不該定罪才是關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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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編輯:王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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