涼山農商行冕寧支行違法發放貸款 連吃銀監5張罰單
北京8月9日訊 銀保監會網站今日公布的中國銀行保險監督管理委員會涼山銀保監分局行政處罰信息公開表(涼銀保監罰決字〔2019〕5號)顯示,涼山農村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冕寧支行存在(原涼山州農村信用聯社股份有限公司冕寧信用社,以下簡稱“涼山農商行冕寧支行”)違法發放貸款、嚴重違反審慎經營規則的違法行為。
涼山銀保監分局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銀行業監督管理法》第四十六條第(五)項規定對涼山農行冕寧支行處以罰款人民幣25萬元的決定。
此外,相關人員受到涼山銀保監分局處罰。
涼山銀保監分局行政處罰信息公開表(涼銀保監罰決字〔2019〕1號)顯示,當事人田江濤對涼山農村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冕寧支行(原涼山州農村信用聯社股份有限公司冕寧信用社)違法發放貸款、嚴重違反審慎經營規則負直接責任和領導責任,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銀行業監督管理法》第四十八條第(二)項規定,涼山銀保監分局對其處以警告,并罰款人民幣6萬元的決定。
涼山銀保監分局行政處罰信息公開表(涼銀保監罰決字〔2019〕2號)顯示,當事人邵賢津對涼山農村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冕寧支行(原涼山州農村信用聯社股份有限公司冕寧信用社)違法發放貸款、嚴重違反審慎經營規則負直接責任和管理責任,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銀行業監督管理法》第四十八條第(二)項規定,涼山銀保監分局對其處以警告,并罰款人民幣5.5萬元的決定。
涼山銀保監分局行政處罰信息公開表(涼銀保監罰決字〔2019〕3號)顯示,當事人董永康對涼山農村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冕寧支行(原涼山州農村信用聯社股份有限公司冕寧信用社)違法發放貸款、嚴重違反審慎經營規則負直接領導責任,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銀行業監督管理法》第四十八條第(二)項規定,涼山銀保監分局對其處以警告,并罰款人民幣5萬元的決定。
涼山銀保監分局行政處罰信息公開表(涼銀保監罰決字〔2019〕4號)顯示,當事人廖光平對涼山農村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冕寧支行(原涼山州農村信用聯社股份有限公司冕寧信用社)違法發放貸款、嚴重違反審慎經營規則負直接責任和管理責任,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銀行業監督管理法》第四十八條第(二)項規定,涼山銀保監分局對其處以警告,并罰款人民幣5萬元的決定。
記者查詢發現,涼山農商行于2015年9月30日成立,是由涼山州農村信用聯社股份有限公司改制而來。當事人董永康是涼山農商行冕寧支行前負責人,于2017年6月12日卸任。當事人田江濤是涼山州農村信用聯社股份有限公司冕寧信用社負責人,該信用社目前已處于注銷狀態。
《中華人民共和國銀行業監督管理法》第四十六條規定,銀行業金融機構有下列情形之一,由國務院銀行業監督管理機構責令改正,并處二十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罰款;情節特別嚴重或者逾期不改正的,可以責令停業整頓或者吊銷其經營許可證;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未經任職資格審查任命董事、高級管理人員的;
(二)拒絕或者阻礙非現場監管或者現場檢查的;
(三)提供虛假的或者隱瞞重要事實的報表、報告等文件、資料的;
(四)未按照規定進行信息披露的;
(五)嚴重違反審慎經營規則的;
(六)拒絕執行本法第三十七條規定的措施的。
《中華人民共和國銀行業監督管理法》第四十八條規定,銀行業金融機構違反法律、行政法規以及國家有關銀行業監督管理規定的,銀行業監督管理機構除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條至第四十七條規定處罰外,還可以區別不同情形,采取下列措施:
(一)責令銀行業金融機構對直接負責的董事、高級管理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給予紀律處分;
(二)0銀行業金融機構的行為尚不構成犯罪的,對直接負責的董事、高級管理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給予警告,處五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罰款;
(三)取消直接負責的董事、高級管理人員一定期限直至終身的任職資格,禁止直接負責的董事、高級管理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一定期限直至終身從事銀行業工作。
以下為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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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編輯:王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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