昆明:工程造價違法違規將被“記一筆”
日前,《昆明市建設工程造價管理辦法》(以下簡稱《辦法》)經市政府常務會議討論通過,將于今年12月1日起正式施行。其中明確規定,建設工程造價活動參與各方主體及其執(從)業人員違反國家有關法律法規及有關規定,受到行政處罰或行政處理的,將被記入不良信用記錄,同時,被記入不良信用記錄的工程造價咨詢人記錄期內將不得參與國有投融資建設項目造價活動。
《辦法》將適用于昆明市行政區域內的建設工程造價活動及其監督管理,交通、水利、電力等建設工程造價活動的監督管理將按照國家、省有關管理規定執行,沒有規定的按照《辦法》執行。
《辦法》明確,投資估算和設計概算應當按照國家、省、市有關法律法規、規章的規定進行編制。設計概算批準后,一般不得調整,若確需調整的,由申報單位核實調整概算,報原批準部門核定。政府投資建設項目因國家政策調整、價格上漲、地質條件發生重大變化等原因確需增加設計概算的,項目單位應當提出調整方案及資金來源,按照規定的程序報原初步設計審批部門或者設計概算核定部門核定;設計概算超過經批準的可行性研究報告提出的投資估算10%的,項目單位應當向投資主管部門或者其他有關部門報告,投資主管部門或者其他有關部門可以要求項目單位重新報送可行性研究報告。
《辦法》要求,初步設計概算在3000萬元以上的政府投資建設項目,應委托具備相應資質的工程造價咨詢人進行工程實施過程造價控制咨詢管理;非政府投資建設項目鼓勵委托具備相應資質的工程造價咨詢人進行工程實施過程造價控制咨詢管理。
在從業管理方面,《辦法》明確,工程造價咨詢人對出具的建設工程造價成果負責,成果文件應當加蓋工程造價咨詢人資質章及執(從)業人員簽章。因自身過錯造成委托人經濟損失的,工程造價咨詢人應當承擔相應法律責任。同時,在昆明從事造價活動的工程造價咨詢人和執(從)業人員應配合建設行政主管部門開展有關誠信評價管理工作,提供真實、準確、完整的檔案信息及執(從)業人員的造價活動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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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編輯:王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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