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T云投競得土地公告拖一周 董事長張清等吃警示函
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網站昨日公布的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云南監管局行政監管措施決定書(〔2019〕12號)顯示,經查,云南云投生態環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云投生態”,股票名稱“*ST云投”,002200.SZ)及張清、申毅、譚仁力存在以下問題:
云投生態全資子公司昆明美佳房地產開發有限公司于2019年7月29日競拍得云南省普洱市景東彝族自治縣JD162號、JD163號兩宗國有建設用地使用權,成交金額6315萬元,并于當日與景東彝族自治縣政府采購和出讓中心簽訂《成交確認書》。云投生態于2019年8月5日召開第六屆董事會第三十三次會議審議通過全資子公司競拍土地使用權議案,8月7日披露《關于全資子公司參與競拍土地使用權的公告》,存在競拍土使用權事項提交董事會審議不及時、信息披露不及時的情形。上述行為不符合《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辦法》第三十條、第三十一條之規定。
根據《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辦法》第五十八條之規定,云投生態董事長張清、總經理申毅、董事會秘書譚仁力對公司的上述違規行為承擔主要責任。
根據《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辦法》第五十九條之規定,云南證監局決定對云投生態及張清、申毅、譚仁力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監管措施。云投生態及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應認真學習證券法律法規,提高規范運作水平,切實做好信息披露工作。
經中國經濟網記者查詢發現,云投生態成立于2001年3月28日,注冊資本1.84億元,于2007年12月21日在深圳證券交易所上市,當事人張清為法人代表。截至2019年6月30日,云投生態第一大股東為云南省投資控股集團有限公司,持股4268.59萬股,持股比例23.18%。
當事人張清自2018年7月20日任云投生態第6屆董事長、董事,任期至2020年11月12日;當事人申毅自2018年7月20日任云投生態第6屆總經理、董事,任期至2020年11月12日;當事人譚仁力自2012年8月13日起任云投生態董事會秘書,自2013年4月26日至至2020年11月12日任云投生態第5、6屆董事。
《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辦法》第三十條規定:發生可能對上市公司證券及其衍生品種交易價格產生較大影響的重大事件,投資者尚未得知時,上市公司應當立即披露,說明事件的起因、目前的狀態和可能產生的影響。
前款所稱重大事件包括:
(一)公司的經營方針和經營范圍的重大變化;
(二)公司的重大投資行為和重大的購置財產的決定;
(三)公司訂立重要合同,可能對公司的資產、負債、權益和經營成果產生重要影響;
(四)公司發生重大債務和未能清償到期重大債務的違約情況,或者發生大額賠償責任;
(五)公司發生重大虧損或者重大損失;
(六)公司生產經營的外部條件發生的重大變化;
(七)公司的董事、1/3以上監事或者經理發生變動;董事長或者經理無法履行職責;
(八)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東或者實際控制人,其持有股份或者控制公司的情況發生較大變化;
(九)公司減資、合并、分立、解散及申請破產的決定;或者依法進入破產程序、被責令關閉;
(十)涉及公司的重大訴訟、仲裁,股東大會、董事會決議被依法撤銷或者宣告無效;
(十一)公司涉嫌違法違規被有權機關調查,或者受到刑事處罰、重大行政處罰;公司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涉嫌違法違紀被有權機關調查或者采取強制措施;
(十二)新公布的法律、法規、規章、行業政策可能對公司產生重大影響;
(十三)董事會就發行新股或者其他再融資方案、股權激勵方案形成相關決議;
(十四)法院裁決禁止控股股東轉讓其所持股份;任一股東所持公司5%以上股份被質押、凍結、司法拍賣、托管、設定信托或者被依法限制表決權;
(十五)主要資產被查封、扣押、凍結或者被抵押、質押;
(十六)主要或者全部業務陷入停頓;
(十七)對外提供重大擔保;
(十八)獲得大額政府補貼等可能對公司資產、負債、權益或者經營成果產生重大影響的額外收益;
(十九)變更會計政策、會計估計;
(二十)因前期已披露的信息存在差錯、未按規定披露或者虛假記載,被有關機關責令改正或者經董事會決定進行更正;
(二十一)中國證監會規定的其他情形。
《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辦法》第三十一條規定:上市公司應當在最先發生的以下任一時點,及時履行重大事件的信息披露義務:
(一)董事會或者監事會就該重大事件形成決議時;
(二)有關各方就該重大事件簽署意向書或者協議時;
(三)董事、監事或者高級管理人員知悉該重大事件發生并報告時。
在前款規定的時點之前出現下列情形之一的,上市公司應當及時披露相關事項的現狀、可能影響事件進展的風險因素:
(一)該重大事件難以保密;
(二)該重大事件已經泄露或者市場出現傳聞;
(三)公司證券及其衍生品種出現異常交易情況。
《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辦法》第五十八條規定:上市公司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應當對公司信息披露的真實性、準確性、完整性、及時性、公平性負責,但有充分證據表明其已經履行勤勉盡責義務的除外。
上市公司董事長、經理、董事會秘書,應當對公司臨時報告信息披露的真實性、準確性、完整性、及時性、公平性承擔主要責任。
上市公司董事長、經理、財務負責人應對公司財務報告的真實性、準確性、完整性、及時性、公平性承擔主要責任。
《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辦法》第五十九條規定:信息披露義務人及其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上市公司的股東、實際控制人、收購人及其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違反本辦法的,中國證監會可以采取以下監管措施:
(一)責令改正;
(二)監管談話;
(三)出具警示函;
(四)將其違法違規、不履行公開承諾等情況記入誠信檔案并公布;
(五)認定為不適當人選;
(六)依法可以采取的其他監管措施。
以下為行政處罰原文:
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云南監管局
行政監管措施決定書
〔2019〕12號
云南證監局關于對云投生態及張清、申毅、譚仁力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決定
云南云投生態環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張清、申毅、譚仁力:
經查,我局發現你們存在以下問題:
你公司全資子公司昆明美佳房地產開發有限公司于2019年7月29日競拍得云南省普洱市景東彝族自治縣JD162號、JD163號兩宗國有建設用地使用權,成交金額6,315萬元,并于當日與景東彝族自治縣政府采購和出讓中心簽訂《成交確認書》。你公司于2019年8月5日召開第六屆董事會第三十三次會議審議通過全資子公司競拍土地使用權議案,8月7日披露《關于全資子公司參與競拍土地使用權的公告》,存在競拍土使用權事項提交董事會審議不及時、信息披露不及時的情形。
上述行為不符合《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辦法》第三十條、第三十一條之規定。
根據《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辦法》第五十八條之規定,你公司董事長張清、總經理申毅、董事會秘書譚仁力對公司的上述違規行為承擔主要責任。
根據《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辦法》第五十九條之規定,我局決定對你公司及張清、申毅、譚仁力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監管措施。你公司及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應認真學習證券法律法規,提高規范運作水平,切實做好信息披露工作。
如果對本監督管理措施不服的,可以在收到本決定書之日起60日內向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提出行政復議申請,也可以在收到本決定書之日起6個月內向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提起訴訟。復議與訴訟期間,上述監督管理措施不停止執行。
云南證監局
2019年9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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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編輯:王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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