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審華會計師事務所及兩名注會被警示 事發ST銀河年報審計項目
中國網財經10月22日訊 廣西證監局近日發布了關于對中審華會計師事務所(特殊普通合伙)(簡稱中審華會計師事務所)、張乾明、劉鳳蘭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決定,經查,中審華會計師事務所(特殊普通合伙)執業的ST銀河2017年年報審計項目中存在以下問題:一、對貨幣資金存在異常情況的審計證據未保持合理懷疑態度;二、針對未回函的應收賬款,未實施替代程序以獲取相關、可靠的審計證據;三、未對公司年度報告期內注銷的銀行賬戶實施函證程序。
上述行為不符合《中國注冊會計師執業準則》的有關要求,違反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辦法》(證監會令第40號)第五十二條、第五十三條的相關規定。張乾明、劉鳳蘭為上述審計項目的簽字注冊會計師,對上述違規行為負有主要責任。
根據《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辦法》(證監會令第40號)第六十五條的規定,廣西證監局決定對公司及相關人員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監管措施。
《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辦法》(證監會令第40號)第五十二條規定:為信息披露義務人履行信息披露義務出具專項文件的保薦人、證券服務機構,應當勤勉盡責、誠實守信,按照依法制定的業務規則、行業執業規范和道德準則發表專業意見,保證所出具文件的真實性、準確性和完整性。
《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辦法》(證監會令第40號)第五十三條規定:注冊會計師應當秉承風險導向審計理念,嚴格執行注冊會計師執業準則及相關規定,完善鑒證程序,科學選用鑒證方法和技術,充分了解被鑒證單位及其環境,審慎關注重大錯報風險,獲取充分、適當的證據,合理發表鑒證結論。
《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辦法》(證監會令第40號)第六十五條規定:為信息披露義務人履行信息披露義務出具專項文件的保薦人、證券服務機構及其人員,違反《證券法》、行政法規和中國證監會的規定,由中國證監會依法采取責令改正、監管談話、出具警示函、記入誠信檔案等監管措施;應當給予行政處罰的,中國證監會依法處罰。
以下為處罰原文:
關于對中審華會計師事務所(特殊普通合伙)、張乾明、劉鳳蘭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決定
中審華會計師事務所(特殊普通合伙),張乾明、劉鳳蘭:
根據《上市公司現場檢查辦法》(證監會公告〔2010〕12號)、《財政部、證監會關于會計師事務所從事證券、期貨相關業務有關問題的通知》(財會〔2012〕2號)等規定,我局對你們執業的北海銀河生物產業投資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ST銀河或公司)2017年和2018年年報審計項目進行了檢查。經查,我局發現你們執業的ST銀河2017年年報審計項目中存在以下問題:
一、對貨幣資金存在異常情況的審計證據未保持合理懷疑態度
你們在執行貨幣資金審計程序時獲取的廣西北部灣銀行尾號0025賬戶對賬單顯示,ST銀河于2017年12月28日、29日分別收到江西某公司轉入6,000萬元、3,250萬元、1,000萬元、500萬元,但進行會計處理時,ST銀河將上述資金往來的業務實質描述為公司銀行賬戶間資金互轉及收到子公司回款,并通過相關銀行存款賬戶及與子公司的往來賬戶進行核算。上述往來金額已超過審計計劃中確定的整體重要性水平5,200萬元。針對上述會計核算與業務實質不符事項,你們未能保持合理的職業懷疑態度,未實施進一步審計程序,以獲取充分適當的審計證據。上述情形不符合《中國注冊會計師鑒證業務基本準則》第三十條和《中國注冊會計師審計準則1301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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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編輯:王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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