長沙樂觀投資遭責令改正 旗下私募基金存六大違規
中國網財經8月13日訊 據證監會網站消息,近期,湖南證監局發布關于對長沙樂觀投資管理有限公司采取責令改正監管措施的決定。經查,在2019年私募基金專項檢查工作中,湖南證監局發現長沙樂觀投資管理有限公司存在以下行為:
一、未及時更新登記備案信息,登記備案的辦公地址、法定代表人、基金運作情況與實際情況不符;未在會計年度結束后的4個月內,向中國基金業協會報送經會計師事務所審計的年度財務報告和所管理私募基金年度投資運作基本情況。
二、未對基金產品“樂觀新銳證券投資基金”(以下簡稱“新銳基金”)進行評級;“貝塔私募證券投資基金”(以下稱“貝塔基金”)僅有評級結果,無具體評級過程,未綜合考慮流動性、到期時限、杠桿情況、投資范圍等10項一般因素,未特別考慮本金損失可能性、流動變現能力等高風險因素。
三、未對“新銳基金”投資者鄧某、楊某、徐某的風險識別能力和風險承擔能力進行評估,未由其書面承諾符合合格投資者條件;該基金投資者未確保投資資金來源合法,不得非法匯集他人資金投資私募基金。
四、未妥善保管基金合同等資料,“新銳基金”投資者楊某、徐某的合同資料丟失。
五、2名從業人員不具備基金從業資格,2名從業人員入職時不具備基金從業資格。
六、未將“貝塔基金”的投資者分為普通投資者和專業投資者;未建立適當性內部管理制度以及相關的監督問責、執業規范等制度機制;未建立投資者評估數據庫;未每半年開展一次適當性自查并形成書面報告。
上述行為違反了《證券投資基金法》第九條,《私募投資基金監督管理暫行辦法》(以下簡稱《暫行辦法》)第十六條、第十七條、第十九條、第二十五條、第二十六條,《證券期貨投資者適當性管理辦法》(以下簡稱《適當性管理辦法》)第七條、第十三條、第十六條、第十七條、第二十九條、第三十條的相關規定。按照《暫行辦法》第三十三條和《適當性管理辦法》第三十七條的規定,湖南證監局決定對長沙樂觀投資管理有限公司采取責令改正的監督管理措施。
《私募投資基金監督管理暫行辦法》第十六條:
私募基金管理人自行銷售私募基金的,應當采取問卷調查等方式,對投資者的風險識別能力和風險承擔能力進行評估,由投資者書面承諾符合合格投資者條件;應當制作風險揭示書,由投資者簽字確認。
私募基金管理人委托銷售機構銷售私募基金的,私募基金銷售機構應當采取前款規定的評估、確認等措施。
投資者風險識別能力和承擔能力問卷及風險揭示書的內容與格式指引,由基金業協會按照不同類別私募基金的特點制定。
《私募投資基金監督管理暫行辦法》第十七條:
私募基金管理人自行銷售或者委托銷售機構銷售私募基金,應當自行或者委托第三方機構對私募基金進行風險評級,向風險識別能力和風險承擔能力相匹配的投資者推介私募基金。
《私募投資基金監督管理暫行辦法》第十九條:
投資者應當確保投資資金來源合法,不得非法匯集他人資金投資私募基金。
《私募投資基金監督管理暫行辦法》第二十五條:
私募基金管理人應當根據基金業協會的規定,及時填報并定期更新管理人及其從業人員的有關信息、所管理私募基金的投資運作情況和杠桿運用情況,保證所填報內容真實、準確、完整。發生重大事項的,應當在10個工作日內向基金業協會報告。
私募基金管理人應當于每個會計年度結束后的4個月內,向基金業協會報送經會計師事務所審計的年度財務報告和所管理私募基金年度投資運作基本情況。
《私募投資基金監督管理暫行辦法》第二十六條:
私募基金管理人、私募基金托管人及私募基金銷售機構應當妥善保存私募基金投資決策、交易和投資者適當性管理等方面的記錄及其他相關資料,保存期限自基金清算終止之日起不得少于10年。
《證券期貨投資者適當性管理辦法》第七條 投資者分為普通投資者與專業投資者。
普通投資者在信息告知、風險警示、適當性匹配等方面享有特別保護。
《證券期貨投資者適當性管理辦法》第十三條:
經營機構應當告知投資者,其根據本辦法第六條規定所提供的信息發生重要變化、可能影響分類的,應及時告知經營機構。經營機構應當建立投資者評估數據庫并及時更新,充分使用已了解信息和已有評估結果,避免重復采集,提高評估效率。
《證券期貨投資者適當性管理辦法》第十六條:
劃分產品或者服務風險等級時應當綜合考慮以下因素:
(一)流動性;
(二)到期時限;
(三)杠桿情況;
(四)結構復雜性;
(五)投資單位產品或者相關服務的最低金額;
(六)投資方向和投資范圍;
(七)募集方式;
(八)發行人等相關主體的信用狀況;
(九)同類產品或者服務過往業績;
(十)其他因素。
涉及投資組合的產品或者服務,應當按照產品或者服務整體風險等級進行評估。
《證券期貨投資者適當性管理辦法》第十七條:
產品或者服務存在下列因素的,應當審慎評估其風險等級:
(一)存在本金損失的可能性,因杠桿交易等因素容易導致本金大部分或者全部損失的產品或者服務;
(二)產品或者服務的流動變現能力,因無公開交易市場、參與投資者少等因素導致難以在短期內以合理價格順利變現的產品或者服務;
(三)產品或者服務的可理解性,因結構復雜、不易估值等因素導致普通人難以理解其條款和特征的產品或者服務;
(四)產品或者服務的募集方式,涉及面廣、影響力大的公募產品或者相關服務;
(五)產品或者服務的跨境因素,存在市場差異、適用境外法律等情形的跨境發行或者交易的產品或者服務;
(六)自律組織認定的高風險產品或者服務;
(七)其他有可能構成投資風險的因素。
《證券期貨投資者適當性管理辦法》第二十九條:
經營機構應當制定適當性內部管理制度,明確投資者分類、產品或者服務分級、適當性匹配的具體依據、方法、流程等,嚴格按照內部管理制度進行分類、分級,定期匯總分類、分級結果,并對每名投資者提出匹配意見。
經營機構應當制定并嚴格落實與適當性內部管理有關的限制不匹配銷售行為、客戶回訪檢查、評估與銷售隔離等風控制度,以及培訓考核、執業規范、監督問責等制度機制,不得采取鼓勵不適當銷售的考核激勵措施,確保從業人員切實履行適當性義務。
《證券期貨投資者適當性管理辦法》第三十條:
經營機構應當每半年開展一次適當性自查,形成自查報告。發現違反本辦法規定的問題,應當及時處理并主動報告住所地中國證監會派出機構。
《證券期貨投資者適當性管理辦法》第三十七條:
經營機構違反本辦法規定的,中國證監會及其派出機構可以對經營機構及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采取責令改正、監管談話、出具警示函、責令參加培訓等監督管理措施。
《私募投資基金監督管理暫行辦法》第三十條:
基金業協會應當建立投訴處理機制,受理投資者投訴,進行糾紛調解。
具體如下:
關于對長沙樂觀投資管理有限公司采取責令改正監管措施的決定
行政監管措施決定書【2019】16號
[2019]16號
長沙樂觀投資管理有限公司:
在2019年私募基金專項檢查工作中,我局發現你公司存在以下行為:
一、未及時更新登記備案信息,登記備案的辦公地址、法定代表人、基金運作情況與實際情況不符;未在會計年度結束后的4個月內,向中國基金業協會報送經會計師事務所審計的年度財務報告和所管理私募基金年度投資運作基本情況。
二、未對基金產品“樂觀新銳證券投資基金”(以下簡稱“新銳基金”)進行評級;“貝塔私募證券投資基金”(以下稱“貝塔基金”)僅有評級結果,無具體評級過程,未綜合考慮流動性、到期時限、杠桿情況、投資范圍等10項一般因素,未特別考慮本金損失可能性、流動變現能力等高風險因素。
三、未對“新銳基金”投資者鄧某、楊某、徐某的風險識別能力和風險承擔能力進行評估,未由其書面承諾符合合格投資者條件;該基金投資者未確保投資資金來源合法,不得非法匯集他人資金投資私募基金。
四、未妥善保管基金合同等資料,“新銳基金”投資者楊某、徐某的合同資料丟失。
五、2名從業人員不具備基金從業資格,2名從業人員入職時不具備基金從業資格。
六、未將“貝塔基金”的投資者分為普通投資者和專業投資者;未建立適當性內部管理制度以及相關的監督問責、執業規范等制度機制;未建立投資者評估數據庫;未每半年開展一次適當性自查并形成書面報告。
上述行為違反了《證券投資基金法》第九條,《私募投資基金監督管理暫行辦法》(以下簡稱《暫行辦法》)第十六條、第十七條、第十九條、第二十五條、第二十六條,《證券期貨投資者適當性管理辦法》(以下簡稱《適當性管理辦法》)第七條、第十三條、第十六條、第十七條、第二十九條、第三十條的相關規定。按照《暫行辦法》第三十三條和《適當性管理辦法》第三十七條的規定,我局決定對你公司采取責令改正的監督管理措施。你公司應對存在的問題進行整改,并于2019年10月10日前向我局提交整改報告。
如對本監督管理措施不服,可以在收到本決定書之日起60日內向中國證監會提出行政復議申請,也可在收到本決定書之日起6個月內向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提起訴訟。復議與訴訟期間,上述監督管理措施不停止執行。
湖南證監局
2019年8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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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編輯:王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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