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掃黑除惡進行時】酒泉中院依法對胡鑫、胡剛等人涉黑案二審公開宣判

庭審現(xiàn)場
每日甘肅網(wǎng)8月30日訊(新甘肅·每日甘肅網(wǎng)記者郭秀睿)今日,酒泉市中級人民法院依法對胡鑫、胡剛等34人涉嫌組織、領導、參加黑社會性質(zhì)組織、強迫交易等罪一案進行二審公開宣判,裁定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酒泉市肅州區(qū)人民法院一審認定:以胡鑫、胡剛為首的黑社會性質(zhì)組織,在敦煌市七里鎮(zhèn)長期違法壟斷砂石料行業(yè),把持農(nóng)村基層政權,侵吞農(nóng)村集體資源,設立小貸公司非法討債,通過強迫交易、故意毀壞財物、敲詐勒索、尋釁滋事等犯罪活動,為非作惡、欺壓百姓、聚斂財富,嚴重危害農(nóng)村基層政權穩(wěn)定,危害人民群眾生命財產(chǎn)安全,破壞了當?shù)氐慕?jīng)濟、社會秩序,造成了惡劣的社會影響。分別以組織、領導、參加黑社會性質(zhì)組織、強迫交易、故意毀壞財物、逃稅、高利轉(zhuǎn)貸、隱匿、銷毀會計憑證、會計賬簿、職務侵占、挪用公款、挪用資金、妨害作證、非法轉(zhuǎn)讓土地使用權、敲詐勒索、尋釁滋事、非法吸收公眾存款、危險駕駛共15個罪名,對該涉黑組織的組織者、領導者胡鑫判處有期徒刑二十二年,剝奪政治權利三年,并處沒收全部個人財產(chǎn);胡剛判處有期徒刑十八年,剝奪政治權利二年,并處沒收全部個人財產(chǎn);對其余被告人分別判處十五至一年不等的刑期,并處罰金。
一審宣判后,胡鑫、胡剛等18名被告人不服判決,提起上訴。酒泉市中級人民法院二審期間,通過查閱卷宗、審查上訴理由、訊問上訴人、聽取辯護人意見后認為,一審判決認定的事實清楚,證據(jù)確實充分,定罪準確,量刑適當,審判程序合法,適用法律正確;胡鑫等18名上訴人及其辯護人提出的上訴理由和辯護觀點均不能成立,不予采納;依法裁定駁回胡鑫、胡剛等人的上訴,對全案予以維持。
酒泉市人大代表、政協(xié)委員、市掃黑辦、掃黑除惡專項斗爭成員單位有關領導及部分干警、新聞媒體記者、社會群眾、被告人親屬參加旁聽,宣判結束后,酒泉市中級人民法院隨即召開了新聞發(fā)布會,向社會和新聞媒體進行了公開通報,詳細介紹了該案的審理、裁判等相關情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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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編輯:王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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