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保財險遼源分公司遭罰 違法聘無任職資格者任高管
中國銀行保險監督管理委員會網站昨日公布的行政處罰決定書(吉銀保監罰決字〔2019〕46、47號)顯示,中國人民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遼源市分公司存在以下違法行為:
經查,2018年8月,中國人民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遼源市分公司存在聘任未取得保險監督管理機構核準的任職資格人員擔任高級管理人員的違法行為。
劉玉作為中國人民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遼源市分公司總經理應對上述違法行為負直接責任。
上述行為違反了《保險法》第八十一條之規定,依據《保險法》第一百六十七條,銀保監局決定作出對中國人民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遼源市分公司罰款4萬元的行政處罰,對劉玉警告并罰款2萬元的行政處罰。
經中國經濟網記者查詢發現,中國人民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為中國人民保險集團股份有限公司(“中國人保”,601319.SH)全資子公司。
《保險法》第八十一條規定:保險公司的董事、監事和高級管理人員,應當品行良好,熟悉與保險相關的法律、行政法規,具有履行職責所需的經營管理能力,并在任職前取得保險監督管理機構核準的任職資格。保險公司高級管理人員的范圍由國務院保險監督管理機構規定。
《保險法》第一百六十七條規定:違反本法規定,聘任不具有任職資格的人員的,由保險監督管理機構責令改正,處二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的罰款。
以下為行政處罰原文:
行政處罰決定書
吉銀保監罰決字〔2019〕46號
當事人:中國人民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遼源市分公司
營業地址:吉林省遼源市健康路585號
法定代表人:劉玉
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以下簡稱《保險法》)的有關規定,我局對中國人民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遼源市分公司涉嫌違法一案進行了調查、審理,并依法向當事人告知了作出行政處罰的事實、理由、依據以及當事人依法享有的權利,當事人中國人民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遼源市分公司在法定期限內提出了陳述申辯,我局對陳述申辯意見進行了復核。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經查,2018年8月,中國人民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遼源市分公司存在聘任未取得保險監督管理機構核準的任職資格人員擔任高級管理人員的違法行為。
上述事實有現場檢查事實確認書、調查筆錄、人保財險遼源市分公司黨委會會議記錄、《遼源分公司關于縣區主要負責人相關情況的說明》、人保財險公司費用報銷系統截屏圖、相關任職文件等證據證明。
上述行為違反了《保險法》第八十一條之規定,依據《保險法》第一百六十七條,我局決定作出對中國人民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遼源市分公司罰款4萬元的行政處罰。
當事人應當在接到本處罰決定書之日起15日內,持繳款碼(將在處罰決定書送達后告知)到財政部指定的12家代理銀行中的任一銀行進行同行繳款。逾期,將每日按罰款數額的3%加處罰款。
當事人如不服本處罰決定,可在接到本處罰決定之日起60日內依法向中國銀保監會申請行政復議或在6個月內向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復議和訴訟期間,上述決定不停止執行。
2019年9月19日
行政處罰決定書
吉銀保監罰決字〔2019〕47號
當事人:劉玉
身份證號:22040319671120XXXX
職務:時任中國人民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遼源市分公司總經理
住址:吉林省遼源市
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以下簡稱《保險法》)的有關規定,我局對中國人民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遼源市分公司涉嫌違法一案進行了調查、審理,并依法向當事人告知了作出行政處罰的事實、理由、依據以及當事人依法享有的權利,當事人劉玉在法定期限內提出了陳述申辯,我局對陳述申辯意見進行了復核。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經查,2018年8月,中國人民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遼源市分公司存在聘任未取得保險監督管理機構核準的任職資格人員擔任高級管理人員的違法行為。
劉玉作為中國人民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遼源市分公司總經理應對上述違法行為負直接責任。
上述事實有現場檢查事實確認書、調查筆錄、人保財險遼源市分公司黨委會會議記錄、《遼源分公司關于縣區主要負責人相關情況的說明》、人保財險公司費用報銷系統截屏圖、相關任職文件等證據證明。
上述行為違反了《保險法》第八十一條之規定,依據《保險法》第一百七十一條,我局決定作出對劉玉警告并罰款2萬元的行政處罰。
當事人應當在接到本處罰決定書之日起15日內,持繳款碼(將在處罰決定書送達后告知)到財政部指定的12家代理銀行中的任一銀行進行同行繳款。逾期,將每日按罰款數額的3%加處罰款。
當事人如不服本處罰決定,可在接到本處罰決定之日起60日內依法向中國銀保監會申請行政復議或在6個月內向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復議和訴訟期間,上述決定不停止執行。
2019年9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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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編輯:王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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