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誠投資及總經理傳播虛假信息被罰 三家分公司曾被暫停新增客戶
中國網財經10月12日訊 深圳證監局近日發布了關于深圳市國誠投資咨詢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國誠投資或公司)以及公司法定代表人、總經理孫忠的行政處罰決定書。經查,國誠投資和孫忠存在以下違法事實:一、利用傳播媒介提供、傳播虛假或者誤導投資者的信息;二、聘用未取得證券投資咨詢業務執業證書的人員對外開展投資咨詢業務;三、未按規定制定和落實相關投資者適當性制度。
根據國誠投資、孫忠違法行為的事實、性質、情節與社會危害程度,深圳證監局決定:
1.對國誠投資利用傳播媒介提供、傳播虛假或者誤導投資者的信息行為,依照《證券法》第二百二十六條第三款的規定,責令改正,并處以30萬元罰款。
2.對國誠投資聘用未取得證券投資咨詢業務執業證書的人員對外開展證券業務行為,依照《證券法》第一百九十八條的規定,責令改正,給予警告,并處以30萬元罰款;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孫忠給予警告,并處以10萬元罰款。
3.對國誠投資未按規定制定適當性內部管理制度的行為,依照《證券期貨投資者適當性管理辦法》第四十一條第(七)項的規定,給予警告,并處以3萬元罰款;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孫忠給予警告,并處以3萬元罰款。
《證券法》第二百二十六條第三款規定:證券登記結算機構、證券服務機構違反本法規定或者依法制定的業務規則的,由證券監督管理機構責令改正,沒收違法所得,并處以違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罰款;沒有違法所得或者違法所得不足十萬元的,處以十萬元以上三十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責令關閉或者撤銷證券服務業務許可。
《證券法》第一百九十八條規定:違反本法規定,聘任不具有任職資格、證券從業資格的人員的,由證券監督管理機構責令改正,給予警告,可以并處十萬元以上三十萬元以下的罰款;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給予警告,可以并處三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的罰款。
《證券期貨投資者適當性管理辦法》第四十一條第(七)項規定:經營機構違反本辦法第二十九條,未按規定制定或者落實適當性內部管理制度和相關制度機制的,給予警告,并處以3萬元以下罰款;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給予警告,并處以3萬元以下罰款。
《證券期貨投資者適當性管理辦法》第二十九條規定:經營機構應當制定適當性內部管理制度,明確投資者分類、產品或者服務分級、適當性匹配的具體依據、方法、流程等,嚴格按照內部管理制度進行分類、分級,定期匯總分類、分級結果,并對每名投資者提出匹配意見。
經營機構應當制定并嚴格落實與適當性內部管理有關的限制不匹配銷售行為、客戶回訪檢查、評估與銷售隔離等風控制度,以及培訓考核、執業規范、監督問責等制度機制,不得采取鼓勵不適當銷售的考核激勵措施,確保從業人員切實履行適當性義務。
據中國網財經梳理,此前證監會網站公布了被采取暫停新增客戶的行政監管措施且處于整改期的證券投資咨詢機構名錄(2019年6月),共計28家證券投資咨詢機構,深圳市國誠投資咨詢有限公司湖南分公司、武漢分公司、合肥分公司上榜。
以下為處罰原文:
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深圳監管局行政處罰決定書〔2019〕5號
當事人:深圳市國誠投資咨詢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國誠投資或公司),住所:深圳市龍崗區坂田街道雅寶路1號星河WORLD F棟大廈7F層5-F701,5-F702,5-F703,5-F705,5-F706,5-F708,5-F709,5-F710,5-F711,5-F712,5-F713號。
孫忠,男,1969年4月出生,住址:廣東省深圳市南山區。國誠投資法定代表人、總經理。
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證券法》(以下簡稱《證券法》)的有關規定,我局對國誠投資涉嫌違法違規一案進行了立案調查、審理,并依法向當事人告知了作出行政處罰的事實、理由、依據及當事人依法享有的權利。當事人國誠投資、孫忠提出陳述、申辯意見,但未要求聽證。本案現已調查、審理終結。經查明,國誠投資、孫忠存在如下違法事實:
一、利用傳播媒介提供、傳播虛假或者誤導投資者的信息
截至2018年3月28日(以下如無特別說明均指該時間),國誠投資官網(www.cf69.com)宣傳的核心團隊成員仍包含薛某東、李某放、鄭某、李某陽、姜某文、潘某華、商某等七人,并附有照片、執業編號及執業經歷等內容。上述七人在該時點均已離職。
國誠投資上海分公司官網(www.guochengsh.com)宣傳的投研團隊成員仍包含周某、劉某、李某偉、王某白、曾某、鄭某某等六人。周某并非公司員工僅為兼職,其余五人在該時點均已離職。
國誠投資上海分公司官網(www.guochengsh.com)宣傳“新股道”產品時,有“20余名專業投資顧問”、“精準把握買賣點”等表述,提供虛假的投資顧問數量信息并夸大其投資咨詢服務能力。
國誠投資湖南分公司官網(www.gctzvip.com)宣傳投資研究團隊由海內外博士、碩士等高學歷人才組成,相關學歷信息存在虛假。
國誠投資廣州分公司運營的微信公眾號國誠財經(gccj88),在其“操盤大師”頁面對金麒麟操盤團隊宣傳為“不惜重金聘請金融界8大不同出處的傳奇操盤手”、“8年時間里,年度成功率100%,3名擔任過知名券商操盤手,1名是名震股市江湖的漲停敢死隊成員”、“注冊分析師17名,其中博士研究生2名”、“每天運用海量因子模型對2000多只股票進行快速運算”,相關人員數量、學歷、從業經歷存在虛假信息,且夸大投資咨詢服務能力,誤導投資者。
國誠投資銷售人員通過電話招攬客戶存在“你看看前期我們推出的XX股票,已經賺了30%了”、“好的股票老師會根據行情的變化,給其一套方案,甚至做T+0操作”、“公司客戶操作的股票絕對沒有辦法幫你拿到的,因為公司本來準備拿主力資金來做它,后來改變計劃了,你要真正跟上老師來做”等通話內容,夸大投資咨詢服務能力,誤導投資者。
國誠投資員工宋某、路某華在2017年9月6日用手機軟件制作紫金礦業獲利的虛假持倉記錄,向投資者做業績展示,提供虛假信息。
二、聘用未取得證券投資咨詢業務執業證書的人員對外開展投資咨詢業務
截至立案調查時,國誠投資分析部主管蔡某衛未取得證券投資咨詢業務執業證書,但其存在向客戶推薦股票,實際從事證券投資咨詢業務行為。孫忠是前述違法行為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
三、未按規定制定和落實相關投資者適當性制度
截至立案調查時,國誠投資未按規定制定和落實相關投資者適當性內部管理制度,未明確投資者適當性匹配的具體依據、方法、流程等。孫忠是前述違法行為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
上述違法事實,有相關人員詢問筆錄、通話錄音、相關網站截圖記錄、國誠投資及相關人員提供的情況說明、鄒某宏等11名客戶經理的工作手機微信通訊記錄和宋某等人工作手機微信截圖等證據證明。
當事人國誠投資申辯稱,其違法行為未造成嚴重的后果及社會影響,且之后進行過全面、徹底的整改,情節較輕,依法可以從輕、減輕處罰。經復核,國誠投資的申辯不能排除其違法違規事實,也不構成法定從輕、減輕情節,相關申辯意見不能成立。當事人孫忠申辯稱,其不屬于相關違法行為的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過往案例也未對公司法定代表人予以處罰。經復核,孫忠對公司有關人事安排、制度制定直接負責,其申辯意見與事實不符,不予采納。
我局認為,國誠投資通過傳播媒介提供、傳播虛假或者誤導投資者的信息的行為違反了《證券法》第一百七十一條第一款第(四)項的規定;聘用未取得證券投資咨詢業務資格人員蔡某衛從事投資咨詢業務的行為違反了《證券法》第一百七十條的規定,孫忠是該違法行為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未按規定制定和落實相關適當性內部管理制度的行為違反了《證券期貨投資者適當性管理辦法》第二十九條的規定,孫忠是該違法行為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
根據國誠投資、孫忠違法行為的事實、性質、情節與社會危害程度,我局決定:
1.對國誠投資利用傳播媒介提供、傳播虛假或者誤導投資者的信息行為,依照《證券法》第二百二十六條第三款的規定,責令改正,并處以30萬元罰款。
2.對國誠投資聘用未取得證券投資咨詢業務執業證書的人員對外開展證券業務行為,依照《證券法》第一百九十八條的規定,責令改正,給予警告,并處以30萬元罰款;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孫忠給予警告,并處以10萬元罰款。
3.對國誠投資未按規定制定適當性內部管理制度的行為,依照《證券期貨投資者適當性管理辦法》第四十一條第(七)項的規定,給予警告,并處以3萬元罰款;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孫忠給予警告,并處以3萬元罰款。
綜上,處罰如下:(1)對國誠投資責令改正,給予警告,并處以63萬元罰款;(2)對孫忠給予警告,并處以13萬元罰款。
上述當事人應自收到本處罰決定書之日起15日內,將罰款匯交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財政匯繳專戶),開戶銀行:中信銀行北京分行營業部,賬號:7111010189800000162,由該行直接上繳國庫,并將注有當事人名稱的付款憑證復印件送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稽查局和深圳證監局備案。當事人如果對本處罰決定不服,可在收到本處罰決定書之日起60日內向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申請行政復議,也可在收到本處罰決定書之日起6個月內直接向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復議和訴訟期間,上述決定不停止執行。
深圳證監局
2019年10月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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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編輯:王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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