老公不上班網(wǎng)游妻子要離婚 卻不準
30歲的柳州市男子小朱已經(jīng)成家卻于網(wǎng)絡游戲,今年8月,妻子小劉無奈之下提出離婚。案件審理過程中,認為夫妻二人感情并未完全破裂,最終作出不準許離婚的判決。
2010年8月,小朱和小劉經(jīng)人介紹認識,于次年登記結(jié)婚。2012年,小劉生下了兒子。由于婚后小朱沒有正式工作,整日于網(wǎng)絡游戲,小劉對此十分不滿,夫妻之間因此爭吵不斷。2013年8月15日,因妻子關掉自己的電腦,小朱十分生氣,將妻子打傷。事發(fā)當晚,小朱后悔不已,寫下書,承諾要承擔起家庭責任,不再玩游戲。然而,在遠離網(wǎng)游幾個星期后,沒有找到工作的小朱又重操“舊業(yè)”,整日坐在電腦面前打游戲。
今年8月8日,在多次爭吵之后,小劉一紙訴狀訴至魚峰區(qū)法院,請求法院判決雙方離婚。庭審中,小朱辯稱,自己對小劉和兒子都有很深的感情,也在盡自己的能力好家庭,自己希望小劉還能給其一個的機會,不同意離婚。
法院審理后認為,小朱和小劉系戀愛、自愿結(jié)婚,婚前經(jīng)過了較長時間的相互了解,雙方的結(jié)合是有感情基礎的。而且,二人在結(jié)婚后共同生育了一個兒子,應該說夫妻感情得到了培養(yǎng)。目前,二人的關系緊張是客觀事實,這主要是由于小朱未能適應自己在家庭中的角色,雙方又缺乏溝通和交流所致,本案中并沒有表明雙方存在《婚姻法》的準予離婚的情形。只要小朱能拿出自己的實際行動,擔當起一個丈夫和一個父親的責任,雙方的關系應當能得到改善。而小劉也應該給小朱,實際也是給自己一個機會,保持家庭的完整,為孩子提供健康成長的。最終,法院對小劉的離婚請求不予準許。(文中人物為化名)
《婚姻法》第三十二條,男女一方要求離婚的,可由有關部門進行調(diào)解或直接向提出離婚訴訟。審理離婚案件,應當進行調(diào)解;如感情確已破裂,調(diào)解無效,應準予離婚。有下列情形之一,調(diào)解無效的,應準予離婚:(一)重婚或有配偶者與他人同居的;(二)實施家庭或、遺棄家庭的;(三)有賭博、吸毒等屢教不改的;(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滿二年的;(五)其他導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一方被宣告,另一方提出離婚訴訟的,應準予離婚。
本案中,小朱和小劉之間未出現(xiàn)上述準許離婚的情況,且二人感情還有余地,因此,法院作出了不準離婚的判決。
男子網(wǎng)游透支信用卡 為騙父母錢自稱2014.08.27